1、【题目】论述专利权的保护。
答案:
专利权是专利法保护的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的实施他人外观设置专利的行为是侵权的行为。
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行为,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同时,要排除不视为侵权的使用、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的强制推广应用等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专利侵权行为者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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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名词解释:外商投资企业。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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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简述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
答案: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包括:
①依法定或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
②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③安全保障义务;
④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⑤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⑥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⑦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符合要求的义务;
⑧履行 “三包”或其它相应责任的义务;
⑨公平交易的义务。
⑩尊重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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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名词解释:违约责任。
答案: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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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案情:甲食品有限公司 年将自己开发生产的儿童饮用果汁产品定名为 “娃娃乐 ”推上市场, 该果汁因物美价廉而广受消费者欢迎, 自推出后年销售额在同类产品中一直稳居前列。 乙纯净水公司于 年也推出儿童饮用果汁产品,该产品定名为 “娃娃笑 ”。问题:
(1)甲公司的果汁产品 “娃娃乐 ”是否为知名商品 ? 说明理由。
(2) 如果乙公司以自己是纯净水公司为由否认自己与甲公司的竞争关系,其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 “娃娃乐 ”是否属于甲公司儿童饮用果汁产品的特有名称 ? 为什么 ?
(4)有人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仿冒, 请问认定仿冒行为的标准是什么 ?
答案:
(1) 甲公司的果汁产品 “娃娃乐 ”是知名商品。因为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 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而甲公司的果汁产品 “娃娃乐 ”广受消费者欢迎,年销售额在同类产品中一直稳居前列。
(2) 如果乙公司以自己是纯净水公司为由否认自己与甲公司的竞争关系,其主张不成立。因为乙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儿童饮用果汁, 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也是儿童饮用果汁,乙公司和甲公司生产的是同种类产品,两个不同的公司生产的同种类产品在市场上必然会有竞争,生产该同种类产品的不同公司之间也必然存在竞争关系。
(3) 娃娃乐 “ ”属于甲公司儿童饮用果汁产品的特有名称。因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商品的名称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商品来源的名称、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 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包装和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编排的组合。 “娃娃乐 ”的名称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 也符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因此“娃娃乐 ”属于甲公司儿童饮用果汁产品的特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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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案情:甲食品有限公司年将自己开发生产的儿童饮用果汁产品定名为“娃娃乐”推上市场,该果汁因物美价廉而广受消费者欢迎,自推出后年销售额在同类产品中一直稳居前列。乙纯净水公司于年也推出儿童饮用果汁产品,该产品定名为“娃娃笑”。问题:
(1)甲公司的果汁产品“娃娃乐”是否为知名商品?说明理由。
(2)如果乙公司以自己是纯净水公司为由否认自己与甲公司的竞争关系,其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娃娃乐”是否属于甲公司儿童饮用果汁产品的特有名称?为什么?
(4)有人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仿冒,请问认定仿冒行为的标准是什么?
答案:
(1) 甲公司的果汁产品 “娃娃乐 ”是知名商品。因为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 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而甲公司的果汁产品 “娃娃乐 ”广受消费者欢迎,年销售额在同类产品中一直稳居前列。
(2) 如果乙公司以自己是纯净水公司为由否认自己与甲公司的竞争关系,其主张不成立。因为乙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儿童饮用果汁, 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也是儿童饮用果汁,乙公司和甲公司生产的是同种类产品,两个不同的公司生产的同种类产品在市场上必然会有竞争,生产该同种类产品的不同公司之间也必然存在竞争关系。
(3) 娃娃乐 “ ”属于甲公司儿童饮用果汁产品的特有名称。因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商品的名称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商品来源的名称、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 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包装和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编排的组合。 “娃娃乐 ”的名称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 也符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因此“娃娃乐 ”属于甲公司儿童饮用果汁产品的特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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