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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 计划生育、晚婚晚育要求
 更新时间:2024-04-19 21:37:02

1、全体教职工要按照省、市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同时要教育自己的子女,亲属实行计划生育。

(三十五) 计划生育、晚婚晚育要求

2、要自觉实行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为晚婚。

3、要自觉实行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小孩为晚育。不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胎,按规定征收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至育妇23周岁)

4、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小孩以后,要求上节育环。确定上节育环不适应的,应有医院证明,并且要采取其他的节育措施。

5、计划外怀孕第二胎者,要采取补救措施,以教育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从怀孕三个月起,现成其本人停职停工检查,交上级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6、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交上级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7、凡违反省、市计划生育条例任何一条款者,除批评教育外,学校不发每月岗位补贴和期末一切奖金,不评先进。

《(三十五) 计划生育、晚婚晚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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