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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可乐
更新时间:2024-03-29 15:09:53

基本解释

  百事侵犯国产可乐商业机密16年 被判赔偿百万元

  天府可乐 - 概况

  

  重庆天府可乐集团公司是上个世纪80年代中国八大饮料厂之一,1994年与百事可乐合资。13年合资过程中,百事公司逐年减少天府可乐品牌产品的生产,市面上几乎看不到天府可乐的产品,天府可乐集团累计最高亏损达7000万元,连续八年被评为重庆市特困企业,债务高达1.4亿元,剩下的400多名职工长期依靠上级部门救助艰难度日。

  天府可乐 - 现状

  算到2010年,重庆市特困企业这顶帽子,天府可乐戴了连续10年。目前,企业在册职工近200人,平均年龄近50岁。企业全面停产,唯一的一条生产线都在5年前封存了,目前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唯一的资产就是一栋不到2000平方米的4层旧楼房。其余土地、设备、厂房等资产都在合资时入股了。

  公司现在在册的近200名职工,除了留守的17人外,其余全部下岗,平均每月拿350元左右的生活费。这些生活费全靠上级企业轻纺控股集团拨付。在节假日,市国资委和市总工会,要拨付一定的困难慰问金慰问职工。

  而他们留守人员主要工作是对在职、退休职工的管理,交社保、医保等,还有就是打官司。

  天府可乐 - 状告百事可乐

  

  天府公司在与百事公司合资过程中,其出资中并未包含“天府可乐”的配方及生产工艺等技术秘密及技术档案,外方控制的合资公司长期非法占有天府公司所有的科技档案,其中包括“天府可乐”配方及生产工艺的技术档案,擅自长期生产“天府可乐”。由此,天府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重庆百事天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天府可乐”配方及生产工艺的技术秘密,并立即归还“天府可乐”配方及生产工艺的技术档案,同时赔偿因使用上述技术秘密造成损失的100万元人民币。

  重庆天府可乐集团公司称,针对百事可乐长期未生产天府可乐品牌,也出于维护民族品牌以及解决企业现实压力的考虑,重庆天府可乐集团公司于2009年着手向百事“索回”品牌。

  该案曾于2010年4月在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开庭,但其间百事公司提出管辖权等问题的异议,该案延至2010年8月31日再次开庭审理。

  起诉

  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以下称天府可乐)在起诉书中称:1994年天府可乐与百事合资,中方占股40%,但出资中并未包含“天府可乐”配方及生产工艺的技术档案。在合资关系终止后,合资公司仍长期使用这些技术秘密。天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归还原告所有的“天府可乐”配方及生产工艺的技术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据天府可乐代理人、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徐来庆律师称,根据当年的合同约定,天府可乐享有天府产品的配方和生产工艺的商业秘密。当年与百事合资后,天府可乐履行了以土地、厂房和设备作价出资的义务,还交出了合同没有涉及的天府可乐产品配方及生产工艺等技术秘密及技术档案。

  天府可乐现任老总钱黄称,这起官司争论的核心是天府可乐乙料浓缩液的成分、配方和生产工艺的技术秘密。将配方和技术秘密交给合资企业,是出于当时觉得“外资可以帮助我们做大做强”的美好预期。但合资后,由外方掌握控制权的合资公司逐年减少了天府可乐的市场份额,直到后来一瓶都不生产。

  钱黄称,配方和技术秘密是天府可乐的核心秘密,也是天府可乐早年发展壮大的核心和灵魂。而现在,天府可乐这个品牌算是被雪藏了。所以,他们才不惜一切代价追讨,为此才有了这场官司。而天府可乐之所以要告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百事中国),是因为他们认为百事中国是幕后推手。

  百事辩称

  重庆百事辩称,本案涉及的商业秘密纠纷属于合资合同争议,应按合同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仲裁。在公司成立前,合资外方股东已明确要求将所有有关天府可乐浓缩液的制造技术全部转移给重庆百事。而天府可乐也接受了。现在,该技术秘密和生产工艺已经为重庆百事所有,天府可乐无权拥有该技术秘密。所以,他们不存在侵权。

  而百事中国除了对重庆百事的相关观点表示赞同外,还表示天府可乐没有证据证明百事中国操纵重庆百事侵犯技术秘密。在天府可乐退出重庆百事之前,重庆百事一直都是根据合资公司章程生产天府可乐全套产品。

  胜诉

  2010年12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市五中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双方争论的核心技术是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天府可乐对该技术信息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同时该核心技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商业价值而具备实用性。相关证据表明,只有天府可乐才是该核心技术的拥有者。当年的合资合同并没有约定将核心技术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到重庆百事。从合资开始,天府可乐就知道重庆百事在使用天府的核心技术,应当认为是许可合法使用;多年来,天府可乐也一直没有主张过技术秘密的使用费。本案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天府可乐有权向法院提起。

  该院为此判决,天府可乐是涉案浓缩液乙料成分、配方及其生产工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重庆百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停止使用天府可乐的相关商业秘密,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该技术秘密及相关资料。100万元的索赔不予支持。至于天府可乐将百事中国作为被告,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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