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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型公众人物
更新时间:2024-04-23 23:38:13

基本解释

  “自愿型公众人物”是指在主观上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例如体育明星、影视明星、高级官员等,在主观上具有希望或放任自己被一般社会公众所熟知,在客观上已经被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自愿型公众人物-事件

  

  自愿型公众人物

  2007年3月26日,甘肃女子杨丽娟的父亲为圆女儿的追星梦,在香港跳海自杀。同年4月12日,南方周末第10版刊登了《你不会懂得我伤悲―――杨丽娟事件观察》一文。

  2008年3月10日,杨丽娟和母亲一起状告南方周末,认为该篇报道侵犯了杨父、杨母及杨丽娟的名誉权,3起案件共索赔30万元精神损失费,并要求南方周末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一审败诉后,杨丽娟母女上诉。

  疯狂粉丝杨丽娟诉广州南方某报名誉侵权纠纷案,2009年9月21日上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杨丽娟被认定为“自愿型公众人物”,终审败诉。据悉,这是新闻侵权案件中首次采用“自愿型公众人物”的概念,揭示了公众人物隐私权、名誉权应受到限制的法理基础,为媒体采访报道特殊人物提供了较为清晰的司法标准。

  自愿型公众人物-词语诞生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杨丽娟追星事件被众多媒体争相报道,成为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事件。杨丽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动联系、接受众多媒体采访,均属自愿型公众人物,自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

  南方周末报社发表涉讼文章的目的,是为了揭示追星事件的成因,引导公众对追星事件有真实的了解和客观认识,自然涉及杨丽娟及其父母的社会背景、社会关系、成长经历,相关隐私是揭示追星事件悲剧性和反常态的关联要素。涉讼文章从表面看确是涉及了杨丽娟一家人的个人隐私,但这一隐私与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事件相联系时,自然成为公众利益的一部分

  自愿型公众人物-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南方周末报社作为新闻媒体对这一社会关注的焦点进行调查,行使报道与舆论监督的权利,并无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还认为,涉讼文章是该报记者根据对杨丽娟及其母亲等知情人士进行采访后获得的新闻素材综合整理后撰写的,相关内容已删除了可能对杨丽娟的父亲杨勤冀造成严重影响的敏感素材,也没有过度渲染杨勤冀的个人隐私,故南方周末报社已尽了谨慎注意义务,不存在侵害杨勤冀隐私的主观过错。

  涉讼文章没有使用污辱性言词刻意丑化、贬损杨勤冀,亦未掺杂对杨勤冀人品、道德等的负面评述,故南方周末报社客观上也不存在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杨勤冀名誉的违法事实。

  杨丽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动联系、接受众多媒体采访,均属自愿型公众人物,自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涉讼文章是为了揭示追星事件的成因,引导公众对追星事件有真实的了解和客观认识,涉讼文章从表面看确是涉及了杨丽娟一家人的个人隐私,但这一隐私与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事件相联系时,自然成为公众利益的一部分; 南方周末对这一社会关注的焦点进行调查,行使报道与舆论监督的权利,并无违反法律规定。

  自愿型公众人物-律师解析

  作为南方某报的代理人,彭春文律师认为:二审判决比一审判决更详细阐述了媒体不构成侵权的理由,明确认定了杨丽娟一家三口是“自愿型公众人物”的身份,揭示了公众人物隐私权、名誉权应受到限制的法理基础。

  这是新闻侵权案件中首次采用“自愿型公众人物”的概念,广州市中院的上述判词足以成为今后相关案例的标本。当然,新型的案件总是有争议的,本案的司法意义和新闻价值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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