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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多选题
刑法
 更新时间:2024-04-27 03:46:06

1、【题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第一款所称“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B.第二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

C.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具有侮辱情节的,适用第二款的规定,侮辱情节不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D.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答案:

解析:

1、【题目】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答案:

解析:

1、【题目】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私营矿主甲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重矿井作业,并雇用打手对农民工进行殴打,致多人伤残。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应当实行并罚

B.砖窑主乙长期非法雇佣多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并严重忽视生产作业安全,致使一名未成年人因堆砌的成品砖倒塌而被砸死。对乙的行为应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从重处罚

C.丙以介绍高薪工作的名义从外地将多名成年男性农民工骗至砖窑主王某的砖窑场,以每人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从事强迫劳动。由于《刑法》仅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以,对于丙的行为,无法以犯罪论处

D.拘留所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

解析:

1、【题目】下列哪些情形不能数罪并罚?()

选项:

A.投保人甲,为了骗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

B.十五周岁的甲,盗窃时拒捕致被害人重伤

C.司法工作人员甲,刑讯逼供致被害人死亡

D.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甲,遇到检查将被运送人杀死

答案:

解析:

1、【题目】甲潜入某公安交通管理局会计室盗窃,未能打开保险柜, 却意外发现在该局工作的乙的警官证,随即将该证件拿走。随后,甲到偏僻路段,先后向9 个驾车超速行驶的司机出示警官证,共收取罚款900 元。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甲潜入会计室盗窃的行为,成立盗窃未遂

B.甲收取罚款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C.甲收取罚款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D.甲收取罚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答案:

AC

解析:

冒充警察罚款,通常定招摇撞骗罪。另外,因为只罚款“900元”,没有达到诈骗和敲诈的数额较大标准(3000元),所以排除选项BD.

1、【题目】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选项:

A.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

B.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

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

D.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

答案:

AC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的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贪污罪也是一种职务侵占的行为,单从行为方式上难以将二者区分开来,关键在于主体方面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A项中甲构成职务侵占罪,B项中的乙构成贪污罪。《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C项中,丙不是国家公务人员,因此,不满足贪污罪的主体要件,丙应该构成职务侵占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D项中,丁应该构成职务侵占罪。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1、【题目】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选项: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

解析:

1、【题目】下列选项中对证据的客观性的理解准确的有()。

选项:

A.证据的客观性是由刑事案件本身的客观性决定的

B.根据物质存有第一,理解第二的基本原理,从刑事证据的来源考察,其客观性是必然存有的

C.因为证据经过司法工作人员等主体的收集,必须含有收集主体的主观因素,这些主观因素可能影响证据客观性的本质属性

D.承认和理解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就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想象、假设等作为定案的证据来使用

E.承认和理解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就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想象、假设等作为定案的证据来使用

F.证据事实即是案件事实

答案:

解析:

1、【题目】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

选项:

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

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

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

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

答案:

ABCD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选项:

A.甲冬日深夜抢劫王某财物,为压制王某的反抗将其刺成重伤并取财后离去。三小时后,王某被冻死

B.乙抢劫妇女高某财物,路人曾某上前制止,乙用自制火药枪将曾某打死

C.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

D.丁盗窃邱某家财物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邱某发现,邱某站在车前阻止丁离开,丁开车将邱某撞死后逃跑

答案:

解析:

1、【题目】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特点是()。

选项:

A.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

B.案件事实、情节清楚

C.不需要采用专门的侦察手段即可查明

D.对社会的危害性小

答案:

ABCD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私营矿主甲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重矿井作业,并雇用打手对农民工进行殴打,致多人伤残。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应当实行并罚

B.砖窑主乙长期非法雇佣多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并严重忽视生产作业安全,致使一名未成年人因堆砌的成品砖倒塌而被砸死。对乙的行为应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从重处罚

C.丙以介绍高薪工作的名义从外地将多名成年男性农民工骗至砖窑主王某的砖窑场,以每人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从事强迫劳动。由于《刑法》仅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以,对于丙的行为,无法以犯罪论处

D.拘留所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

ABC

解析:

《刑法》第24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A项中,应该是以强迫职工劳动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而非是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A项说法错误,当选。B项中,乙的行为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按照刑法第244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B的说法错误,当选。丙的行为,虽然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是其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共犯,仍然构成犯罪。C的说法错误,当选。《刑法》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由此,D本身的说法正确,不当选。

1、【题目】欣欣在高某的金店选购了一条项链,高某趁欣欣接电话之际, 将为其进行礼品包装的项链调换成款式相同的劣等品(两条项链差价约3,000 元)。欣欣回家后很快发现项链被“调包”,即返回该店要求退还,高某以发票与实物不符为由拒不退换。关于高某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诈骗罪

C.构成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属民事纠纷

答案:

BCD

解析:

本题考核盗窃罪、诈欺罪、侵占罪的区分。欣欣选购了一条项链,高某在为其进行礼品包装时,欣欣已经成为项链的所有人,项链已为欣欣所有,而高某调包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故

A项说法正确,BCD说法错误。本题要求选择错误项,故BCD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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